2009年5月1日星期五

北京私车限行:恶法只能带来恶果

  限行,虽然还不是法律,甚至于从法理上说是违法的,但是政府以“法规”的形式宣布执行,我等P民也只好认为它也算“法”。

  但是,它是一个恶法,绝非一个良法。

  良法的基本特征,是社会共识。例如“杀人偿命、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”,这类认识,是即使杀人犯和欠债人也都认同。再如“驾车不得闯红灯”,即使对于闯了红灯且受到处罚的司机,他也不会认为这条法规有任何不妥。一部法律有了社会共识,违法者非但要受到法律制裁,也会受到他人的谴责和自己良心的不安。

  而恶法的基本特征,是社会分裂。恶法一但颁布,社会即根据其所处利益而分裂成两部分。实行此恶法,必有一部分人不满意,然而取消此恶法,则有另一部分人不满,总之无论如何无法“和谐”,这便是恶法特有的尴尬。例如限行,无车族百分之八十赞同,有车族百分之八十反对,这种共识无法达成。这种情况下,违反限行规定的人,非但没有违法的不安,而且有受害者的心理。社会阶层分裂,矛盾由此而生,这难道是高层所愿?

  恶法必然造成恶果。最大的恶果是法律的威严丧失殆尽。人们对法律本应有敬畏之心,而这种敬畏来源于法律的公正。一旦法律的合理性令人质疑,且质疑者众(北京车主多达百万),人们在违法的时候,反而会有理所当然之感。人们会想,限行日开车上路,只要想办法绕过警察就是了,即使被罚,也要算算和打车的成本相比哪个合算。法律的威严还抵不上路费,这对社会法治观念是多么大的破坏?

  恶法的另一个例子是新劳动合同法。它与限行规定的共同点有三:1)虽然为了良好的目的,却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,而非在充分考虑各方平衡的原则下的精心制度设计;2)都是站在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的立场上,侵犯另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,最终造成社会分裂;3)最终都将损害法律的威严,在实际执行中困难重重,落得有其名而无其实,要么改弦更张,要么草草收场。

  北京的交通管理够折腾的了。想想当年的个性化号牌、公交车排队进站,在那些“改革试验”中所暴露出来的,不过是一些简单的、操作层面的问题,可是决策者在事先都不能充分估计到,可见决策者的水平多么有限!而今,车辆限行是一个关系到百万市民生活的大事,须知私车早已成为市民生活的必需品,而北京的公共交通还远远未达到完善的水平,这种情况下轻率将这种措施常规化,不仅对社会效率和经济活动是损害,而且破坏了民众对法治的尊重、对和谐的认同,这样的责任将由谁来承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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